工程糾紛個案分享

Dr Joseph Leung

眾所周知,本港樓市有升冇跌,對於業主來說是「分秒必爭」,事關樓市價格每天都在變,若然選擇將擁有單位「放租」,定必期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單位裝修,令到單位變得更有競爭力,吸引更多租客及把租金提升,但很多時「事與願違」,能夠準時完工及合乎要求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結果是業主與裝修公司鬧出糾紛而需要以「調解」解決。

假設(陳先生)早前購入一個單位,並交由(實得裝修工程顧問公司)去作一個月維修,雙方簽下合約並以30%裝修工程費用作為訂金,而(陳先生)亦已賣出了原先居住的單位,並臨時租住一個月於服務式公寓,裝修期間(陳先生)亦有跟進其裝修進度,但當中有數次都是「人去樓空」,而(實得裝修工程顧問)則反映是因為被管理處叫停,理由是收到其他住戶的投訴,認為噪音過大,而結果是(實得裝修工程顧問)未能在一個月如期峻工,故此,(陳先生)要求實得裝修工程作出賠償,認為他們未能履行合約,不但停止支付其餘70%的裝修費用,還要求賠償額外在服務式公寓的住宿有關費用;而實得裝修工程由於(陳先生)未能支付其餘的70%的裝修費用而停工,並追討構成的相關損失,並且認為工程未能如期峻工是受到管理處要求停工而構成。

就以上的個案「比目皆是」,若調解員遇上這類型的個案,切忌「查究」,事關調解是找出「雙贏」方案,而不是「查根問底」,調解員不是「福爾摩斯」或是「名偵探柯南」,再加上整件事的過程已經陳述於文件中,調解員應該善用調解技巧去把調解會議前半部份做好,包括「爭議」的起源,爭議雙方談及事件對他們構成的感受和影响,由於雙方陳述各自的版本,這部份的會議氣氛相對是較為「緊張」。故此, 若這情況出現, 調解員便需要發揮其調解技巧, 要「不偏不倚」地緩和爭議雙方的情緒。

面對這類型個案,調解員要了解(陳先生)最想解決的問題,他的不滿有可能來自家庭壓力,因現時居住環境極不方便,假如知道(實得裝修工程顧問)最快峻工時間及作出承諾,可能令到(陳先生)將整個糾紛「大事化小」,至於(實得裝修工程顧問)若然願意作出承諾峻工日期,便可令到事件「盡快解決」,當中可能還有一些「討價還價」的情況,但整個爭議已經大體地朝著「雙贏」的方向邁進,調解員只要把握時機,用合適的調解技巧加上合適的問題,爭議便「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