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調解發展仍未大行其道

Dr Joseph Leung

調解在本地發展已經一段時間, 自2009年4月起, 香港實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此改革適用於大部份在香港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潛在目的為促進解決糾紛, 亦將調解納入為一個關鍵的另類解決爭議方法作進一步達至該目的; 而於2010年1月起生效的《實務指示31–調解》 則建立了一個結構化的框架和清晰的程式, 讓爭議各方可按該指示的指引作出討論並安排其調解過程。

至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為調解的另一個突破性發展, 調解條例規定了調解的主要原則和在香港認可和實行的調解模式, 同時也為進行調解而提供規管架構。為使爭議各方能有效的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調解員的數目和專業資格相當重要。為了向爭議各方提供高水準的調解員,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已於2012年8月成立。調評會為非法定和由行業主導的認證機構, 旨在為調解員的認可及參與調解員訓練和評審的其他專業人士制定評審準則。調評會更積極地推廣香港專業及可實踐的調解文化。

回望過去本地的調解發展, 總算有點成績, 若說已經到遍地開花, 似乎仍有點距離, 本港去年獲評為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第三位, 鄰近的新加坡與倫敦並列首位。筆者認為新加坡的成功並非浪得虛名, 以新加坡金管局成立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為例, 自2005年不斷簡化金融部門爭議解決流程, 並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提供解決糾紛的一站式服務, 過去3年每年平均接獲逾千宗糾紛, 分別有約52%和26%來自銀行和金融機構, 以及人壽和綜合保險公司, 而調解的案件數總金額過去幾年顯著成長, 2022年的總額達48.4億美元, 較2021年的30億美元增長60%。為吸引更多國際企業來新加坡解決商業糾紛, 新加坡主要國際糾紛解決機構將聯合推出企業能直接採納的合約條款, 以提供更多元化及符合需求的解決途徑。此外, 由於疫情關係, 其中心去年起將部分投訴程序電子化; 投訴人和相關機構同意下, 部分調解過程亦改為視像形式。

由此可見, 調解在新加坡的發展已經不斷進步和優化, 惠及各行業處理糾紛, 反觀我們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不論在宣傳、推廣和教育, 仍然沒有明顯的改進, 單是電視宣傳片已經超過5年, 筆者期望律政司能夠投放更多有效的資源, 令調解在本地發展發光發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