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發展專門化勢不可擋

Dr Joseph Leung

調解在全球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 而新加坡是其中發展較快的國家之一, 去年8月訂立《新加坡調解公約》除了促進調解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 為調解提供一個監管基礎, 使它能與仲裁一同並肩, 在主要國際爭議解決領域中發揮作用。《新加坡調解公約》可謂是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的第三部分, 連同《紐約公約》和《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在內, 三項公約將形成完整的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 其靈活度、便利性和低成本將使企業獲益良多。

對新加坡而言, 《新加坡調解公約》有助於提升新加坡在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國際地位, 亦展示了新加坡在調解方面擁有完善的基礎設施, 專業的調解員和良好的信譽, 是次眾多國家簽署由聯合國支援且以新加坡命名的公約, 將有助於促進各國對新加坡調解服務的需求。

正因如此, 新加坡本地對調解的需求亦因而大增, 當中建築業便是其中一個 , 針對頻發的建築承包商與分包商糾紛問題, 新加坡建築商公會宣佈成立「建築業調解中心」, 提供便捷途徑協助承包商與分包商解決糾紛。 在建築業調解中心成立之前, 建築合約糾紛自1997年起都交由新加坡調解中心處理,佔本地調解案件約40%, 單是2017年新加坡調解中心處理的建築合約糾紛涉的款項就達到7億新元。

其實以調解處理建築糾紛並非新加坡獨有, 中國亦早於2016 年為了減少因矛盾積累導致各種糾紛擴大化、複雜化和尖銳化,成立具有行業優勢的「中國建築業協會調解中心」, 以便通過調解方式及時、簡化便、專業、公正地解決建築行業發生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該調解中心主要業務範圍包括透過調解方式解決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協助當事人將調解協定轉化成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 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提出法律建議;開展法律諮詢服務; 提供建設工程合同爭議評審服務; 與各省市建築業協會、產業部門建設協會設立的調解組織進行協調和業務交流。

至於香港, 建造業議會早於2010年已經推出解決爭議指引, 並以仲裁及調解作為主要解決方案, 相信隨著近年調解日益普及, 應用於解決建築糾紛的機會亦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