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調解不可或缺

Dr Joseph Leung

相信近日城中話題必定是張家朗成功在東京奥運的表現, 為香港在25年後再次能够爭取一面奥運金牌。 是次東京奥運其實因為新冠肺炎已經延遲了一年, 在退無可退的情况下, 唯有在一篇爭議聲音中始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認同在體育比賽中難免有勝負之分, 確實不能盡如人意, 不是每個人都能得到滿意的結果, 目前仲裁是體育爭議中較為普遍的解決爭議方式, 例如涉及紀律性質如反禁藥案件, 或涉及商業性質的 如球員工會與球會之間的勞資爭議、轉會爭議、有關轉播及贊助協議的合同等; 然而, 跟其他仲裁的結果一樣, 總有一方是輸家。

由於近年調解日漸普及, 引發更多各行各業都開始採用調解, 作為解決爭議方案, 而體育調解亦應運而生, 提供一個 快捷、具彈性和創意的爭議解決機制, 使各方友善和解以達至雙贏局面。以往一些體育糾紛, 往往因為第三方, 例如體育經紀、體育協會、球迷等, 影响體育糾紛中達成協議。 由於調解係一個保密、快速和具有成本效益嘅過程, 因此可以給各方在公眾視線中設計出挽回面子的妥協方案,  達至雙贏協議。

此外, 一些爭議產生源於體育協會嘅規則, 當中亦可能涉及公眾人物、地區領導人等, 透過調解閉門會議, 再加上保密協議, 令各方都能夠放開懷抱去説出想法, 對解決爭議有莫大幫助。

為了提升體育調解的成功率, 若然調解員是律師, 將有助令爭議雙方明白選擇繼續訴訟可能產生的後果; 若調解員對運動有所瞭解亦會帶來好處, 因此提升爭議雙方與調解員建立融洽關係, 增加調解員對各方信任度; 還有一點很重要, 若爭議雙方最後能够就調解達成解決方案, 可能需要透過新聞稿或向相關人員發送通知, 該出版物可能證實有調解, 雙方達成秘密和解等資訊, 相比在訴訟情况下, 所有證據都要公開, 連決定的理由都向全世界公佈。

總括而言, 隨著未來將有更多國際體育賽事, 體育調解將有更多發揮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