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的啟示
面對科技及互聯網的迅速發展, 法律亦應與時並進, 一些以往制訂的法例未必能夠涵蓋及應對一些現有的狀況, 《版權條例》便是一個好例子, 早前《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今年5月1日實施, 目的旨在更新香港版權制度, 以加強數碼環境的版權保護, 修訂為版權擁有人引入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 以及為侵犯該權利訂定刑事制裁, 又新增和擴闊多項版權豁免, 包括允許某些互聯網常見活動使用版權作品、便利網上學習及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運作, 在版權保護和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之間維持合適平衡。
是次《修訂條例》主要涵蓋以下數個重點範疇, 當中包括賦予版權擁有人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 以確保他們的作品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都會得到保護, 版權擁有人無論透過串流技術(streaming)或日後可能出現的新的電子傳送模式, 傳播版權作品都會全面獲得保障。
傳播權利是源於1996年制定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的一種專有權利, 賦予版權擁有人的專有權利, 讓他們可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版權作品。隨着科技不斷進步, 新的電子傳送模式相繼出現, 《版權條例》所訂的現有傳送模式(包括「提供」、「廣播」和「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內」)所提供的保障未必足夠, 有可能讓侵權者以技術理由逃避法律責任及制裁, 若引入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 便可讓本港的版權制度與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看齊, 與國際接軌。
此外, 為鼓勵聯線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 並為他們的作為提供合理的保護, 增訂「安全港」條文, 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在符合若干條件下, 包括在獲告知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關活動, 只須對用戶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由於篇幅所限, 還有不少新增的條文需要探討, 筆者待有機會再跟大家分享, 但肯定是《修訂條例》為香港原有的版權制度帶來重大的轉變, 並逐步趕上日新月異的數碼世界; 然而, 特區政府亦承認《修訂條例》尚未處理若干問題, 例如延長版權保護期限、就文本及數據開採引入特定版權豁免等, 未來政府會否在不久的將來提出進一步修訂, 以處理上述所有問題, 大家便要賦目以待。